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,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等犯罪行为,规范相关执法工作,近日,合江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、县公安局制定《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刑事案件工作机制》(以下称工作机制》,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问题和统一执法尺度,满足审判、执行的司法实践需要。
《工作机制》进一步明确了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的追诉程序。规定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犯罪案件过程中,应当密切配合、加强协作;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犯罪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、人民法院管辖;同时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、甄别、固定、保存,对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情节严重的人,可以先行司法拘留。
《工作机制》进一步明确了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的立案、批捕、审查起诉、审判等环节的期间问题。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材料后,应当在三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及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;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,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,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后,应当在15日内立案,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;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案件,应当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;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判并作出判决。
《工作机制》进一步明确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的量刑情节。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犯罪案件过程中,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,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,认真贯彻“宽严相济”的刑事政策;对于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,犯罪嫌疑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执行判决、裁定,确有悔改表现且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,符合撤销案件条件的,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案件;在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前,被告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执行判决、裁定,确有悔改表现的,可以酌情从宽处理。
(李世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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